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;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,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;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,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。 (一)有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章程。 (二)注册资本达到《典当管理办法》的要求。 (三)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。 1、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; 2、自有产权或租期在三年以上的商业用房; 3、能按照要求装修并配备必要的设施(营业、防盗、监控、消防等设施)。 (四)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。 1、具有2名以上的民品鉴定评估人员; 2、从事房地产典当的并具有2名以上的房地产评估人员; 3、从事财产权利典当的并具有2名以上的财产权利评估人员。 (五) 有不少于两个的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,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,对其具体要求: 1、成立满3年且最近2年连续赢利;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,入股资金来源合法,为真实自有资本,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; 2、出资额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,且在其净资产额以内; 3、权益性投资余额(包括本次投资)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%。 4、净资产不低于其资产总额的50%,其中房地产开发、担保、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其资产总额的80%; 5、涉及国有资本对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。 (六)符合《典当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。 (七)符合本市对典当行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的要求。 |